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庆办发[2010]10号)精神,设立宿松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小城镇环保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监督管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督,负责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和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建设。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宿松县孚玉中路
电话:0556—7820977
传真:0556—7820977